一名企业经营者唐某为贪图便利,竟伪造与其公司有业务联系的相关单位的印章。近日,茂南法院对该起伪造公司、企业、人民团体印章案作出了判决。
唐某是茂名地区几家公司的负责人,经常对外开展承揽业务、签订各种合同,需要开具各种证明或提供有关业务往来单位的凭证。为少跑几趟相关单位盖章,唐某擅自私刻了有关单位的印章以便其开展业务使用。
2019年12月26日,民警因办案需要依法对唐某住处进行搜查,在其书房中查获伪造的公司、企业、人民团体的印章12枚。上述印章中,包含2枚茂南区相关居委会的印章和3枚本地相关行业知名企业的印章。案发后,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因其行为未对相关被伪造印章的单位造成严重损害,相关单位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唐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公司、企业、人民团体的印章12枚,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人民团体印章罪。唐某归案后坦白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唐某的犯罪行为尚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记者张伍 通讯员何松富潘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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