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冈县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实时连线执行现场,全程监控执法过程。魏亚男摄
南方日报讯(记者/魏亚男通讯员/张进)近日,佛冈县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实时连线执行现场,依法对汤塘镇一宗侵害财产案件的被执行人周某执行强制带离,并实施司法拘留15日。
据了解,被执行人周某与邓某毗邻而居,周某于2012年开始在邓某房屋旁边拆旧建新,2013年5月建成8层楼房,与此同时邓某房屋出现多处裂缝,损害严重。2014年1月24日,邓某委托鉴定公司对房屋损坏情况进行鉴定,2014年2月8日,鉴定公司评定房屋为一般损坏房,房屋损坏原因与周某新建房屋有关,周某承担的是主要责任,双方因赔偿问题引起纠纷。诉讼中,根据邓某的申请,法院委托广州特固建筑有限公司对邓某房屋损坏维修的费用进行鉴定,该公司鉴定报告因周某原因致使房屋的损坏需161140.46元,法院一审判决双方按照责任比例进行分担,由周某承担赔偿款、鉴定费共计125398.32元。
判决生效后,邓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向周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通知书等材料,周某签收后置之不理。他认为自己也是另外一起执行案件的申请人,法院不能将另外一件案件款项执行到位,故其作为被执行人也不会履行义务。在执行人员多次到其经营的店铺找其谈话时,周某及其家人情绪激动,不配合工作,并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漫骂,执行人员离开不予纠缠时,其更是追出商店,指着执行人员鼻子进行追骂。
9月18日上午9时许,法院执行人员再次到周某店铺,要求其到法院协助执行。但周某及其家属依然情绪激动,拒绝配合,法院依法决定将其强制带离,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周某在路上始终情绪激动,一路上不依不饶对车上执行干警及法院进行侮辱、谩骂。在双手有手铐的情况下,仍然频频举起双手指着车上干警脸面和执法记录仪进行辱骂。
另一边法院执行工作领导坐镇执行指挥中心,全程监控指挥现场执行行动,见此情形立即要求执行干警对当事人侮辱法院和执行干警的行为持续进行录音录像,做好证据固定,为进一步依法处理准备好材料。最后,法院决定对周某实施拘留15日。对其侮辱、谩骂行为将会进一步依法处理。
执行过程中佛冈县人民法院干警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法律解释和教育说服工作,要求其理解配合执行。期间,相关家属一度做出过激肢体动作,法院干警始终保持沉着克制,利用好执法单兵设备对执行过程进行实时全程监控,确保了本次执行工作的顺利完成。
█法官说法
不能将自身损失
转嫁无辜第三人
周某经营饲料店,从2012年2月起,曾某平多次向周某赊购饲料。2012年6月30日,经双方自行结算,被告欠下原告饲料款820387元,由曾告立下《欠条》,后曾某平支付150000元,尚欠周某692822元,周某于2015年9月诉至佛冈县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判决曾某平支付周某货款692822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发现,曾某平原为佛冈某酒家的经营者,由于经营不善已经倒闭,拖欠工人工资及各供货商货款。工人工资经法院大力周旋,已经由接管酒家的投资者支付,但其余货款无法执行,而曾某平更是不知所踪,至此该案无法执行。
法官提醒,自己作为未执行到位案件的申请人,并不能成为拒绝履行对他人法律义务的理由,不能将自己的损失转嫁到无辜的第三人身上。也就是说,不能借“受害者”的身份拒绝履行对他人的赔偿,转而伤害他人,把自己由受害者转变侵害者。诚信社会,需要人人都自觉努力履行法律义务,见贤思齐,向守信重诺者看齐;而万万不能反过来向失信者看齐,别人失信,自己也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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