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避执行,曾某将涉案车辆质押给他人,被判拘役5个月。
为了逃避执行,曾某将涉案车辆质押给他人借款20万元,甚至将车牌进行了更换!11月21日下午,连州市人民法院(下称“连州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被告人曾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2017年6月9日,连州法院对李某与被告人曾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曾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一辆雅阁小轿车及车辆的登记证、行驶证返还给李某。曾某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1月10日,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于2017年11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
但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曾某并没有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无奈之下,李某于2017年12月向连州法院申请执行。连州法院向曾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曾某对其视若无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今年2月23日,连州法院传唤曾某问话,曾某于问话当日将车辆的行驶证正、副本交到法院,并承诺在2月27日交付车辆。第二日,法院将行驶证交到申请人李某手上。
看起来一切都似乎很顺利,但曾某并没有兑现承诺。在将车辆行驶证交给法院后,被告人曾某和法院玩起了“躲猫猫”,避而不见、约而不来。执行干警多次尝试联系被告人曾某,但都徒劳无功。
5月24日,执行干警到曾某的住所传唤被执行人曾某。干警们在烈日下徒步走在乡间小路,暴走了四五公里路都未能找到曾某及涉案车辆,曾某似乎“人间蒸发”一样,不见踪影。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多次前往连州市区、西岸镇、马带村等地辗转寻找,均未能找到人和车,申请执行人李某也多次往返广州连州两地积极协助查找曾某及其车辆,均无功而返。5月25日16时,一向关注车辆行踪的申请人李某致电说发现车辆在连州市西岸镇某村。执行干警马上将查封、扣押涉案车辆的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移送给连州市公安局。连州市公安局接到协助材料后,立即将车辆牌照信息录入系统平台实时监控并通知西岸镇派出所民警到现场查扣。当天18:30,西岸镇派出所传来捷报,已成功控制住涉案车辆及实际驾驶人。
经查,曾某早在2018年年初就将涉案车辆质押给他人借款20万元,为逃避执行,他甚至将车牌进行了更换。派出所民警查扣车辆时,正是他人在驾驶涉案车辆。随后,车辆的实际驾驶人主动配合公安民警和连州法院执行干警办理车辆转交手续。
曾某言而无信且采取躲避执法的行为,已经严重阻碍了法院的执行工作,2018年5月28日,因曾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其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连州法院依法将该案材料移送到连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曾某随即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在逃人员。为躲避公安机关的追查,曾某跑到外地,东躲西藏长达4个月,最终,在今年9月12日凌晨,连州市公安局北湖派出所办案民警将出没在连州市某酒店的曾某成功抓捕归案。
连州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曾某无视国家法律,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却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与申请执行人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经二审判决已经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被告人仍将涉案车辆质押给他人,属于规避执行的行为,且涉案车辆不是被告人主动履行返还,而是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扣押回来。被告人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连州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曾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早知道早点履行就不用坐牢了……”宣判后,曾某悔不当初,当庭表示不上诉。
文/图杨溢子董娴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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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包括以下五种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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