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日报讯记者王喜闯通讯员吴杰升邓楠麦焕琼智能手机现已普遍走进人民群众的生活,2018年全国手机出货量多达3.98亿台,在大量手机交易量的背后,商家销售手机中的欺诈行为也常见诸报端。近日清城区法院审结了一件典型的“以旧充新”的手机买卖合同纠纷,有效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件回顾:2018年7月21日,消费者谢女士在被告清城区某通讯器材店购买了一台型号为Ap-ple iPhone 8 PLUS 256GB的金色苹果手机,标价为8619元,谢女士实付款7919元。被告清城区某通讯器材店开具给原告的购买收据上记载“i8p国金256G,机身码352983099045511,已查明未激活等情况,店保修一年,人为不保,激活日期以开单日期为准”。购买后,谢女士发现该机的机身信息与包装盒上显示的信息完全不一致,苹果服务中心检测该机后确定该手机的第一次的销售时间为2018年4月8日。谢女士得知该情况后要求退货并退回货款,工商部门也多次参与调解,但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谢女士为此将被告清城区某通讯器材店起诉到法院。
经过庭审质证,勘验手机等程序,被告清城区某通讯器材店的经营者当庭承认该涉案的手机为二次销售,但认为该手机质量并无问题,若有问题店家可承担三包责任,此类销售属于行规,并已清楚的告知了谢女士。谢女士称被告并未告知其上述事宜,且其购买的价格为新机价,二手机的价格要显著低于新机。经过审理,清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被告清城区某通讯器材店未在销售手机时就手机的激活及二次销售的情况进行真实、全面的告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的规定,可认定被告隐瞒该机为二次销售的行为属于欺诈,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数额请求未超过法律规定,对其诉讼请求清城法院予以照准。
法官提醒:销售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属于欺诈,此类行为违反了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各类商家切勿以身试法,千万不能为了获得更多利润而走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歪门邪道,否则等来的将是法律的严惩。此外,广大消费者在日常消费中,特别是在购买金额较大的商品时,一定要擦亮眼睛,仔细检查产品的质量,索取相关凭证,购买后保存好发票等证据,一旦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要第一时间找商家协调,或向有关部门举报、起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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