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日报讯记者王喜闯通讯员邓楠麦焕琼近日,廖某等人在收房时遇见了一件特别糟心的事。廖某等人在2015年间陆续购买了位于清远市清城区某小区的房屋,购房合同约定房屋应当在2016年4月30日前交付使用,但交付时廖某等人发现自己所购买的房屋内遍布裂痕,有的裂痕长达几米并深可见底,廖某等人为此拒收房屋,此后廖某与开发商多次进行协商未果,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清城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品房的交付除应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还应符合可以正常居住使用的条件。本案中涉案房屋虽然经过竣工验收备案且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本案涉案房屋存在较多的裂缝,而鉴定机构也建议对不满足承载力要求的楼板进行加固,对不满足构造要求和存在损伤的构件进行处理,应认定该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属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即涉案房屋尚未达到可交付的条件,为此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对于房屋质量问题,因开发商已按照鉴定报告的要求委托相关施工单位对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加固补强,且监理单位也认可加固补强的施工符合规定,故可认定房屋已符合交付标准。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结语:消费者的权益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论购买一瓶饮料,还是购买汽车、房屋,只要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消费者都可以通过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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