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日报讯记者洪会强通讯员覃秀娟黄海欣卖家因买家未付货款诉至法院,要求买家支付货款,却被驳回了部分诉讼请求,面临“财物两失”的情况,这是怎么回事?近日,连山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15年期间,欧某应连山某环保砖厂要求,供应原煤给其烧制环保砖。2015年底,双方经结算,砖厂尚欠欧某原煤货款27万元,并立下欠条为据。之后,砖厂多次向欧某支付货款,到2016年4月9日,双方共同确认,砖厂尚欠欧某货款15万元。后来,砖厂又支付欧某货款共13.67万元,欧某主张已支付货款中的1.67万元是其他批次原煤的,不属于欠条内的钱。此外,砖厂尚欠其2016年10月3日、2016年11月9日的原煤货款共计8000元,即总欠原煤款3.8万元未付,因催要未果,欧某将该砖厂起诉至连山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欧某认为砖厂支付的13.67万元货款中有1.67万元是支付其他批次原煤的,但没有提供合同、送货单等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被告辩称尚欠原告货款1.33万元的意见,理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欧某认为其在2016年10月3日、2016年11月9日还为被告运送了两车原煤,被告还有8000元货款未付的主张,欧某对此提供了其两位司机的证明作证,但被告对此证明不予认可。由于该证明的作证人为欧某聘请的司机,与欧某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且仅凭该证明无法证明欧某主张的上述事实,故原告主张被告另外欠其货款8000元,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最终,连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砖厂支付尚欠的货款1.33万元给原告欧某。
据承办法官表示,近几个月来,连山法院已接收几起类似的案件。法官提醒,在买卖关系中,送货方一定要规范自己的交易行为,不仅要签订买卖合同,更要让收货人在送货单上盖章或签名确认每次交易的货物数量及价值,并明确货款支付情况,切不可因熟人或长期合作关系就忽视了其中的风险性,这样才能确保交易安全,避免纠纷,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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