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日报讯记者洪会强通讯员吴锦芬方雨欣近日,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制造、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枪支案,被告人唐某犯制造、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被告人尹某犯制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2017年12月18日晚,被告人唐某在其位于连南大坪镇的家中开始制作含有MDMA和芬纳西泮成分的“开心水”。约制作6瓶“开心水”后,唐某要求被告人尹某和盘某(未成年人)帮助其加工“开心水”。在唐某的指挥下,尹某开始制造“开心水”及“奶茶”,被告人唐某和盘某将调制好的“开心水”及“奶茶”装瓶、封装。
当天晚上,盘某跟被告人唐某说有朋友要购买“开心水”。唐某、尹某、盘某将制作好的“开心水”、“奶茶”用盒子装好带上唐某使的小型轿车,由唐某驾车载着尹某、盘某等人到县城,由盘某将一瓶“开心水”送到连南县城某KTV卖给邓某,盘某将贩卖“开心水”所得300元交给唐某。另外,2017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唐某卖给蒋某(未成年人)“开心水”9瓶。
2017年12月19日16时许,在三江镇大新街意尔康门前路段,警察从唐某的小型轿车上将唐某、尹某、盘某抓获,并从车上查获“开心水”、“奶茶”、“飞仔”、“M粉”等制毒物品、制毒工具及三把枪形物、枪管、1盒射钉弹、1包钢珠等物品。经鉴定:“开心水”、“奶茶”检出芬纳西泮、咖啡因、麻黄素、甲基苯丙胺成份(冰毒);一把枪形物具备认定枪支的条件,属于枪支;两支把枪形物、枪管等物品可组装成两支枪形物品,具备认定枪支的条件;三支枪支均可击燃底火,且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
2017年12月17日晚上,被告人唐某在其位于连南大坪镇家中,容留盘某(未成年人)、尹某吸食毒甲基苯丙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和被告人尹某二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告人唐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唐某在贩卖、制造毒品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尹某在贩卖、制造毒品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据此对两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新闻推荐
清远日报讯通讯员连检3月7日,连南瑶族自治县检察院联合“女童保护”粤北讲师团到淳溪小学开展防性侵法治教育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