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日报讯记者王喜闯通讯员何丽文麦焕琼近日,广东某通信设备公司因货款无法收回将买家谢某告上法庭,但案件还没开庭审理,随即被法院驳回起诉,这是怎么回事?
纠纷:供货后无法收回货款
广东某通信设备公司与谢某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广东某通信设备公司是供应商。2017年,双方签订了一份塑料管材采购合同。广东某通信设备公司诉称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期间,谢某在该处购买塑料管材,所欠货款284025元,至2019年2月止,谢某仍欠货款144025元。经多次催讨,谢某均以各种借口拒绝支付。无奈之下,广东某通信设备公司将谢某告上法庭,要求谢某支付所欠货款以及违约金。
法院: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产生纠纷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承办法官在庭前审查发现,广东某通信设备公司与谢某签订的《塑料管材采购合同》,除约定交付时间、交付方式、结算方式等条款外,还约定解决争议方式“若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清远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在仲裁协议不存在无效情形下,双方就该买卖合同纠纷应适用仲裁条款,故广东某通信设备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鉴于本案已立案,按法律规定应裁定驳回广东某通信设备公司的起诉。
法官寄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当事人在合同约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契约自由精神应予尊重,产生纠纷后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一方当事人又擅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但增加自身的诉讼成本,而且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
新闻推荐
广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曹菁)根据省防总研判,广东省已进入汛期,比常年提前了近一个月。记者昨天获悉,清远市三防指挥部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