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日报讯特约记者刘炽坚“同事聚饮千杯少,酒后开车事故多。相互照顾莫疏忽,一念之差阴阳隔。”同事朋友之间聚餐,是人与人之间加深感情的常见方式,席间饮酒非常普遍,但须对一起饮酒者尽到妥善的照顾义务,否则一旦出了事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近期,佛冈法院调解了一起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的车毁人亡的事故纠纷。
酒后驾车撞上重型货车
2018年9月27日,欧某锋应邀参加聚餐活动,饭后,大家各自回家,欧某锋也驾驶摩托车离开。晚上10时许,欧某锋驾车行至龙山镇学田村委路段时,碰撞停在慢车道上的一台重型货车尾部,造成摩托车损坏,欧某锋当场死亡。事后,从欧某锋血液样本中检测出酒精浓度207mg/100ml,属严重醉酒状态。2018年10月,县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欧某锋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货车司机违章停车承担次要责任。
欧某锋家属认为,欧某锋参加聚餐饮酒,与工作存在关系,公司作为聚餐的组织者未尽到对饮酒者的照顾及安全保障义务,对欧某锋醉酒后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死亡损害后果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佛冈法院。
被告某公司则认为,聚餐不是公司组织的,欧某锋酒后发生交通事故与公司无关,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
面对本案中这一不幸事件,汤塘法庭的李法官积极协调双方意见,化解矛盾。他一边和公司提出欧某锋今年才35岁,未婚,家里尚有年老的母亲要照顾,欧某锋现在死去,对年老的母亲打击相当大,日后的生活会比较困难;一边和死者的母亲做工作,提出其提供的证据未必能证明聚餐是公司组织的,而且发生事故已是晚上10时许了,离聚餐结束已有2个小时,事故地点是在回家的反方向,不排除欧某锋在其他地方喝酒后,去处理别的事情而发生交通事故,存在败诉的风险。经过多次调解,玩具公司与欧某锋家属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玩具公司自愿一次性支付救济金和抚恤金以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共计54840元给原告欧某锋家属,原告不再就此事向被告及其关联公司主张权利。
本案已经调解结案,但年轻生命因为酒后驾车戛然而止,血的教训是沉痛的。这再次为我们敲响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的警钟。广大驾驶员朋友们,一定要时刻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对共同饮酒的朋友尽到照顾义务,莫让此刻欢乐的聚会畅饮成为引发下一刻惨剧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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