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从来不是实施交通管理工作的终极目的,执法时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往往更容易使违法者心悦诚服。从激励人们自觉守法的执法效果上看,容错柔性执法未必不如那些“罚”字当头的刚性执法。
■ 谢仕亮
7月1日起,河南洛阳将实行“优驾容错”,凡洛阳号牌个人非营运小型汽车,在城市区内发生“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机动车通过路口不按导向车道行驶、未随车携带驾驶证、未放置保险标志”等四种交通违法行为,只要此次违法前6个月在洛阳市范围内无交通违法记录的,只做警告处理,不进行罚款和记分。此举有利于正向激励驾驶员守法出行。
洛阳设定的允许容错的四种违法行为,应该说属于轻微违法行为,是车主们偶尔粗心大意时会犯的错,当然也是平时守法良好的车主被处罚之后心里“喊冤”比较多的几项罚单。洛阳拟针对平时表现优良的守法车主,出现这四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时网开一面,给予有限度的包容,凸显城市交通管理的人性化,洋溢着法治温情。
事实上,“优驾容错”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法》第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7条规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其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对符合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不罚款不扣分,并没有超越相关法律规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
处罚从来不是实施交通管理工作的终极目的,执法时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往往更容易使违法者心悦诚服。此前,在杭州因“优驾容错”而受益的不少车主就坦言,比起罚款记分,短信警告教育“无心之失”显得更柔和,而效果并没有变差,同样会警醒自己在今后的驾车中要更加注意遵守交通法规文明出行。也即是说,从激励人们自觉守法的执法效果上看,容错柔性执法未必不如那些“罚”字当头的刚性执法。
前苏联著名教育实践家苏霍姆林斯基说:“有时宽容引起的道德震动比惩罚更强烈。”近些年,不少城市都在更新交通管理和执法理念,对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弹性执法,只警告、不罚款不扣分。比如,清远市清城区让轻微交通违法者义务当“交通劝导员”;深圳对九种轻微交通违法实行“首次免罚”等等。很多时候,人们之所以会选择遵纪守法,并不完全是因畏惧惩罚,包含宽容、谅解在内的道德感化亦是不容忽视的一大因素,因此,执法应该适时来点“柔性”。
当然,城市实行“优驾容错”,一些轻微违法虽然可以免于罚款扣分,但作为车主还是要绷紧安全弦,毕竟安全无小事,小错误不留心,也可能酿成大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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