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日报讯特约通讯员朱慧燕近日,记者从佛冈县人民法院了解到,李某购买了王某位于佛冈县水头镇碧桂园小区的别墅,因为别墅原有的租客张某不认他这个新业主,声称只认原业主,租金也拒绝交纳。经过多次调解,李某和张某解除《租赁合同》,李某免除了张某所欠租金,并补偿2万元别墅装修款给张某。
租赁的别墅中途换业主
去年年底,李某购买了王某位于水头镇碧桂园小区的一栋别墅,可是别墅原有的租客张某不认他这个新业主,租金也拒绝交纳。李某多次协商无果,只得将张某起诉至佛冈法院。
据悉,2017年8月,租客张某与原业主王某签订了《租赁合同》,押金1万元,租期5年,前两年每月租金5000元,以后每年递增10%。随后,张某投入约12万元装修别墅作为度假酒店经营。
2018年6月,王某通知张某将要出售该别墅,并答应会赔偿张某已经投入装修别墅的资金。同年7月—9月,王某将别墅卖给新业主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同时通知张某往后租金交付给李某。
然而,当新业主李某找到张某对接租金事项时,张某表示:“我是与原业主王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租金一直都是交给王某的,只对原业主承担责任。况且,原业主还没有赔偿投入到别墅的资金给我。”于是,自2018年12月起,张某就一直未付租金。李某遂起诉要求张某按《租赁合同》支付拖欠的租金,没收押金1万元,以及承担违约金、维权律师费等,同时要求解除合同,交还别墅。
新业主承接原业主的地位
承办法官杜碧丽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向被告张某阐明:在租赁期间业主发生变化,新业主承接原业主的地位,租客对原业主的义务需要转为向新业主履行,不能因为习惯与原业主打交道,拒绝承担交纳租金的义务。张某表示认可,并希望法官召集原业主一起协调。经过庭前、庭中和庭后多次调解,李某和张某最终达成和解:双方解除《租赁合同》,张某不再经营该别墅,李某免除张某所欠租金,补偿2万元别墅装修款给张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李某向法院撤回了起诉。
至此,双方握手言和,张某得到了满意的补偿,李某也如愿以偿住进了自己心爱的别墅。
当今社会,不动产交易频繁,其中不少是有租约的情况。按照法律规定,新业主代替原业主成为原有租约关系的当事人,租客可不能“喜旧厌新”对新业主不理不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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