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日报讯记者洪会强通讯员覃秀娟黄海欣酒店客房原本是供大家休息使用的,不料却被某些不法分子利用,变成了“吸毒窝”。
今年1月6日凌晨1时36分许,连山县男子莫甲与莫乙、杨某、唐某来到连山某酒店,莫甲叫妻子唐某开了一间双人房,4人进入房间约十几分钟后,一起吸食了莫甲带来的一小包毒品“K粉”。随后,又将莫乙带来的一小包“开心粉”,用红牛饮料冲泡成“开心水”喝完。凌晨3时22分许,莫丙和周某来到客房,莫丙随即联系购买了0.6克的毒品“K粉”,房内的莫甲、莫乙数人与后来进入房间的莫丁、傅某、陈某一起以“追龙”的方式,将莫丙购买的毒品“K粉”吸食完。
凌晨4时10分许,连山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在酒店客房将包括莫某、杨某、唐某、周某等7人抓获,并对他们的尿液经MD-MA-摇头丸、氯胺酮-K粉、甲基安非他明-冰毒类检测,结果呈阳性。
法院审理认为,莫甲在酒店开房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莫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当庭表示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罚,遂依法判处莫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官说法: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毒品、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明知他人吸毒,注射毒品而为他人提供场所,包括利用住宅、酒店、网吧、汽车、KTV等场所容留他人吸毒的,无论是吸毒者请求还是行为人主动提供,无论是有偿提供还是无偿提供,行为均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我国毒品管理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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