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记者/陈咏怀通讯员/吴婵娟)日前,英德市交警大队依法查处了一起涉嫌酒后驾驶,并造成两起事故后逃逸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已被公安机关抓获,或将面临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刑事处罚。
笔者从交警部门提供的监控录像看到,8月13日22时40分许,王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英德市公园路自西往东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新天路交汇处时,王某驾驶的小车突然逆行,并与对向而来的摩托车发生碰撞,摩托车瞬间被撞至散架。所幸的是摩托车驾驶人温某及时跳车,仅腿部受伤。造成事故的王某并没有停车查看伤者伤势,反而驾车加速逃逸。
当晚23时10分许,王某继续驾驶小车行驶至梅花路时,又碰撞了停在路边的小车,王某依旧没有停车,再次逃逸。
在撞翻温某驾驶的摩托车后,交警部门接警第一时间赶往现场,锁定车辆粵R37*6号小型普通客车有重大嫌疑,并通过电话联系车主王某接受调查。
王某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并进行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57.8mg/100ml。王某对其酒驾撞翻温某驾驶的摩托车以及碰撞到路边小车后逃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王某已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肆仟元。
据交警部门介绍,犯罪嫌疑人王某并非第一次酒后驾驶而被公安机关处罚。今年5月,王某曾因醉驾发生交通事故,被交警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被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这次王某再次酒后驾驶并肇事逃逸致人受伤,或将面临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刑事处罚。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处理当中。
今年以来,英德交警部门连续成功破获15宗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保障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让交通肇事逃逸者受到法律惩罚,维护了社会秩序稳定。
英德交警表示,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危害极大,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使受害者无法得到相应赔偿,且对交通秩序带来极大损害,加大再次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
英德交警提醒,《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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