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日报讯特约通讯员刘炽坚通讯员张进很多人认为,作为公司职员,如果工作疏忽出了问题,最多不过是辞职走人。殊不知当你的疏忽造成严重后果时,也会面临牢狱之灾。近期,佛冈法院就判决了一起由于管理疏忽引发的污染环境刑事案件。
基本案情
潖江河水被大面积染成蓝色
2018年7月,佛冈县沿江西路的某电子公司电镀车间内,用以阻挡生产中排放蚀刻液的水泥坝底出现裂缝,使本应在池内的工业废水泄漏到车间外墙的暗渠,经龙溪河流入潖江。废水站主管何某冬发现后,报告情况给管理废水站的经理陈某及董事长助理唐某东,但公司并未采取任何措施解决,有毒废水持续泄漏。
2018年9月12日,佛冈县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县城石角镇潖江河人工湖下游段有蓝色水体排出,导致河水大面积染成蓝色。经排查,发现是由该电子公司电镀车间废水泄露导致的。当天,经佛冈县环保局取样检测,污染的水体铜含量超过国家标准143倍;次日,再次检测仍超过国家标准12.3倍,属于严重污染环境行为。去年9月14日,何某冬、陈某和唐某东被佛冈县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月18日,佛冈县环保局对电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产整治,罚款80万元。
法院审理
被告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电子公司、被告人何某冬、陈某和唐某东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已构成污染环境罪。3名被告人在公司负责环保方面的工作,明知其公司不能自行处理危险污水,在发现蚀刻液有泄漏、对外排放的现象时,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蚀刻液的非法排放,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认为,3名被告人中唐某东、陈某作为公司管理层,对环保工作起决定、监管的作用,在得知有污水泄漏风险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规避风险,放任情况的恶化,在该案中负较大责任。何某冬作为直接责任人也负有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电子公司及3名被告人犯环境污染罪,判处公司罚金80万元,唐某东、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各2万元,何某冬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1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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