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日报讯全媒体记者何帆超过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以上尚未动工开发的土地,将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自缴纳土地闲置费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超过约定动工日期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相关部门可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日前,新版《清远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对闲置土地处置和利用有了新规定。
闲置土地是指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办法》对闲置土地处置和利用分两种情况处理,政府原因造成闲置的土地,可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可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安排为绿地、广场、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用地。签订补充协议,在临时使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动工开发。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闲置的土地,超过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以上尚未动工开发的,由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没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按最新标定地价内涵确定价格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土地转让合同价格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若自缴纳土地闲置费之日起超过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或超过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以上尚未动工开发的,政府部门可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因政府原因未能在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前动工开发的,可申请延长动工开发日期,但不得超过1年,只能延长一次。
记者从市自然资源局了解到,为了《办法》正式实施后能更好执行到位。清远市今后土地供应前,应对拟供应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做到“净地”出让,按时交地,出让地块没有明确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的,以及未达到“净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同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和划拨决定书应当就项目开工、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并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项目公示牌,公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等。
此外,清远市将完善土地利用动态巡查监管机制,监督、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按时进行开发建设,及时发现和预防新的闲置土地发生。并在政府门户网站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官方网站设立闲置土地处置专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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