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日报讯全媒体记者张彩霞通讯员何其慧企业和个人的社保缴费允许延期,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记者从市社保局清城直属分局了解到,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为确保疫情期间广大参保人的社保权益不减损,该局对缴费延期、定点医疗、发热患者就诊等事项出台多项措施,扎实守好民生保障“南大门”。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企业和参保人,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补缴,并免收企业滞纳金,期间个人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个人权益记录不受影响。对于2月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延后办理待遇申领业务后养老金待遇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开始补发;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继续延缴养老保险费的,从延缴期满停保的次月起发放。
同时,全面放开2020年1月、2月门诊选点限制,实现疫情期间医疗资源有效分流。对确诊的参保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其个人承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个人无需支付。结合疫情防控实际,新冠肺炎筛查、确认疑似和确诊以外的普通发热患者中因定点普通门诊医疗机构的发热门诊收治条件限制或病情需要到非选定医疗机构就诊的,发生符合规定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自行垫资后可凭相关单据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向原定点门诊申请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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