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疫情期间学校无法正常开学,清远市民闫女士九周岁的孩子通过闫女士的手机上网课学习。但闫女士发现,她的孩子在上网课的这段时间已经在某游戏中充值了数千块。闫女士得知后只能跟游戏运营商客服进行沟通,希望可以追回充值的钱。那么,家里小孩私自充值遭受的损失能否通过法律手段成功挽回呢?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密对本案进行详细解说。
律师说法:未成年人私自进行大额充值,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不具有法律效力
闫女士的孩子今年九周岁,在法律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说,闫女士的孩子在这个年龄段由于缺乏必要的分辨事物能力,无法对自身某些法律行为负责,这些法律行为需要得到闫女士的追认才具有法律效力。比如本案例中孩子在游戏中充值的行为就需要闫女士的认可。
充值钱款可以追回,但存在举证问题
既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其法定代理人追认,闫女士是否可以不追认其孩子的行为追回充值钱款?
周密介绍,这在法律层面上是完全可以的,但在法律实践操作中还涉及举证的问题,这样一来问题就比较难解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所以,闫女士还需要证明进行充值的是她九周岁的孩子而不是她本人,实践中要达到这一举证效果是比较难的。
如需举证,应提交大额充值行为是未成年人所为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均有规定,网络平台的经营者提供网络服务时应当对客户信息进行采集。如果游戏账号的登记主体信息是未成年人的信息,那么可以推定充值行为是孩子所为。但本案例中,微信的登记使用人都是实名登记,游戏账号的实名制是通过微信账户认证,所以从游戏账户的实名登记判断,很有可能因闫女士的认证信息是闫女士本人而不能成功追回钱款,那么应如何具体地举证大额充值行为是孩子所为?
周密认为,可以下列证据体系举证:
一是提交孩子的身份证明,证明行为人的年龄与其实施的大额充值行为不相适应。
二是提交近两年或三年的微信账单,证明微信的登记使用人在近年来没有使用微信进行游戏充值的记录,没有玩网游的行为习惯。
三是微信的登记使用人在充值时间段内在岗位上上班的,可举证证明其工作单位和工时制度,证明充值时间段内微信的登记使用人不具有玩网游和进行游戏充值的时间条件。
四是举证证明孩子所在学校在充值时间段内安排的学习任务,证明孩子在该时段正在使用手机或平板电脑。
五是提交孩子充值后家长向游戏充值平台提出异议的通话记录,向电视台等媒体求助的证据,证明充值行为没有得到家长的追认。
采写:清远日报全媒体记者黄馨通讯员白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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