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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朋友圈“吐槽”商家? 不算侵犯名誉权!

来源:南方日报 2020-11-12 19:09   http://www.kcqsx.com/


南方日报讯(记者/焦莹通讯员/郑彩娟包翠婷)日前,英德市民徐某发现其在建材店订购的陶瓷出现破裂,认为瓷砖质量有问题,双方协商不妥产生纠纷后,徐某在微信朋友圈、业主群发布消息“吐槽”商家。而后,该商家以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将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徐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万元。

近日,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该商家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回顾瓷砖破裂引纠纷

2019年9月,徐某在英德一建材店处订购了某品牌陶瓷等装饰材料,随后该建材店将部分陶瓷送至徐某指定装修地点。在装修的过程中,徐某发现部分瓷砖出现破裂,其认为是该建材店提供了质量不合格的瓷砖,当向该建材店反映问题时,建材店认为是徐某的装修工人操作不当导致瓷砖的破裂,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随后,二人经过多次协商都未得出满意的处理办法,更因此事发生了冲突,徐某便通过网络、消费者委员会等渠道投诉了该问题,在未得到满意答复时,徐某在微信朋友圈及其新屋所在小区业主群吐槽该商家,发布了“英德某建材店瓷砖破裂”“商家不愿配合解决”“态度恶劣”等字眼的消息,并附瓷砖破裂照片及与商家微信聊天截图。

此消息发布后,该建材店接到已在其处订购建材的部分客户要求退货退款,该建材店店家认为是徐某发布在网络上的信息对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名誉(商誉)损失,故将徐某诉至法院,要求徐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万元。

法院审理原告诉讼被驳回

英德法院认为,本案是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此案原告是个体商户,与公民名誉权相比较而言,侵犯个体商户名誉权的表现形式多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个体商户商誉,在公开的媒体上发表内容不实的文章或者进行有失公允的评论等。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目前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当原、被告产生产品纠纷时,商家并未积极地给被告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而是种种推辞;对于经营者来说,当产品发生纠纷时应以完善自身产品质量、提升服务水平为根本出发点,对消费者的批评与评论应具有一定的宽容度。再者,被告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信息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只是带有个别的批评字眼,其并未通过恶意歪曲事实以达到诽谤或诋毁该商家名誉的目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原告名誉权,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驳回后,该商家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法官提醒,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在生活中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网络发表言论表达自己的情感诉求,从而达到维权目的。但需注意的是,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一言一行都不可逾越法律的底线,公民在网络空间发表言论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如确实侵害了他人的声誉,构成侵权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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