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日报讯(记者/洪会强通讯员/甘丽丽)如果有人说只要将你的银行卡、绑定的U盾及与银行卡相关联的手机卡卖给他使用,就能每个月给你钱。你会心动吗?注意,天上掉下的不是热气腾腾的馅饼,可能是冷冰冰的“铂金”手铐。近日,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今年2月15日,连南被害人邱某某接到陌生人电话,问其是否需要钱,若急需用钱可以下载“XX”网贷平台,下载后用手机号码注册账号,填入个人身份信息、将证件拍照上传即可申请贷款。被害人邱某某下载平台后申请贷款10000元。在提现过程中,对方表示到账的银行账号错误,钱无法提现,要求被害人邱某某陆续向其提供的谭某某的账户转了12000元修改账号,并称贷款下来后,申请的10000元贷款和修改账号转账的12000元都可以全部提现到银行卡。被害人邱某某转账后,发现被骗,遂报警。
经查,被告人林某某于2018年期间,将其本人实名开户的3张银行卡及绑定的U盾、手机卡出售给上家,在明知出售的银行卡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向其他人收买多张银行卡及绑定的U盾、手机卡,转售给上家以赚取中间差价,被上家用于互联网实施犯罪从中牟利。经查上述银行卡流水进出总额少则18万元,多达4700多万元,且有多张银行卡因大量的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赌博等涉案资金的支付、结算、转移,而被止付、冻结。
连南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有偿为他人提供银行卡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作出如上判决。据悉,被告人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普法:在依法惩处犯罪行为的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随着信息网络的飞速发展,带给人们便利的同时,也要警惕衍生出的违法犯罪行为。广大群众要不断提高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切实增强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意识。只需卖出银行卡就能赚钱,这样的“快钱”可赚不得!切勿贪小便宜,心存侥幸认为自己并未直接参与到犯罪活动,从而成为信息网络犯罪分子的帮凶,最终害人又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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