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实施《关于汕头市加快人才发展的实施意见》(汕市发〔2017〕16号),将《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新引进人才购房补助和住房补助发放办法的通知》(汕人社发〔2019〕4号)第六条相关内容修改如下:
一、第六条第(一)项第2点修改为:“属制造类企业新引进理工类专业人才的,签订劳动合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用人单位应属国家认可的制造类企业(以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准),人才所学专业应属国家认可的理工类专业(以教育部颁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二、第六条第(二)项第1点修改为:“企业新引进人才:全日制硕士、高级技师每人每年1.2万元、博士、高级职称人才每人每年2.4万元,共发2年;”
三、第六条第(二)项第2点修改为:“属制造类企业新引进理工类专业人才: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每人每年1.2万元、全日制硕士每人每年2.4万元、博士每人每年4.8万元,共发2年。”
四、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0日起实施。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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