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黄泽春)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近日,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制定了《汕头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记者昨天采访中获悉,《实施细则》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止。
《实施细则》明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属地管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车型或实际占用停车泊位数的差别,采用不同时段、不同计费方式计费。同一停车设施对同一车辆类型只能采取一种计费方式。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摩托车、小型车、中型车、大型车四类车型区别计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以按次、分钟、小时、天(起止时间连续累加24小时为1天)、月、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车位的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计费。以天、月、年为计费单位的,同一车辆在同一时段内多次进出停放的按一次收费。
《实施细则》还明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减免政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不含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延长免费时限;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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