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 (记者 郑燕妹) 近日,南山区住建局发布《深圳市南山区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对项目申报与初步审查、确定项目实施主体、项目计划与规划、搬迁安置补偿签约、建设实施与后续事项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改造意愿征集达“双95%”即可立项,提前确认实施主体。
征求意见稿提出,经审议通过的,区棚改办将依程序直接委托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作为项目实施主体,或通过招标等方式确认项目实施主体。改造意愿征集期限原则上为90日,最长不超过180日。
意愿征集期满,同意改造的被搬迁人建筑物未达到总建筑面积95%,或同意改造的被搬迁人数量未达到总数量95%的,原则上项目终止,但确需改造的除外。而意愿征集期满,同意改造的被搬迁人建筑物达到总建筑面积95%,且同意改造的被搬迁人数达到总数量95%的,原则上继续实施,但因故需要终止的除外。
关于搬迁安置以及补偿签约,征求意见稿指出,协商补偿期满,同意改造的被搬迁人建筑物未达到总建筑面积95%,或同意改造的被搬迁人数量未达到总数量95%的,原则上项目终止,调出年度计划,但确需改造的除外。协商补偿期满,同意改造的被搬迁人建筑物达到总建筑面积95%,且同意改造的被搬迁人数量达到总数量95%的,原则上继续实施,但因故需要终止的除外。
全区棚户区改造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以及两者结合等多元化补偿方式,由被搬迁住房产权人自愿选择。其中,产权调换标准按照套内建筑面积1∶1或建筑面积1∶1.2实施;奖励被搬迁人每套住房增购不超过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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