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交通事故中两车相撞,其中货车司机李某1及该车搭载一名乘客李某2当场死亡,事故原因认定货车司机李某1负主要责任,由司机家属在其遗产范围内向搭载乘客家属支付赔偿款,后该司机家属邱某银行账户被冻结,账户中含有死亡赔偿金。货车司机家属就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提出异议,盐田法院经审查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后才产生的,在公民死亡时并不现实存在,因此不能作为该案执行标的,依法撤销对银行账户的冻结裁定。
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
原告家属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4年12月23日5时11分许,郭某驾驶重型货车停车时,与同向李某1驾驶的轻型货车(搭载李某2)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和李某1、李某2两人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李某1被认定为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李某2不承担事故责任。
李某2家属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盐田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在盐田法院的判决中,被告李某1家属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李某1的遗产范围内向原告李某2家属赔偿人民币793955.72元。在判决生效后,李某1家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而李某2家属向盐田法院申请执行。盐田法院裁定冻结李某1家属邱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
异议人:
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遗产
盐田法院作出裁定冻结后,李某1家属提出异议称,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李某1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只有一台烧毁的事故车辆,已作报废处理,其他并无任何遗产。
李某1家属还称,李某1家属邱某被冻结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66022元,其中55861.39元为人保公司支付给李某1家属的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0000元为李某1因工伤亡,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付给李某1女儿的生活费。剩余人民币160.61元为邱某的劳动所得。综上,李某1家属提出异议,请求解冻邱某名下已被冻结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所有账户。
法官说法
盐田法院缘何支持异议人异议?
盐田法院执行异议审查的林法官表示,此案是盐田区首宗关于死亡赔偿金是否作为遗产的新类型案件。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没有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在未明确界定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之前,执行法官为了确保财产不流失,先行对李某1家属邱某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并无不妥。
经过审查,林法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等七方面的内容。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后才产生的,在公民死亡时并不现实存在,不符合遗产的法律特征,因此,将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处理,没有法律依据。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一地字第26号《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内容:“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综合上述法律条文和依据,林法官认为,直接认定死者的死亡赔偿金属遗产缺乏法律依据,裁定应予撤销,因此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成立。
林法官认为,此案最大的意义在于明确了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不是对死者的赔偿,所以不属于遗产。“此案引申出了对死亡赔偿金的界定,以后执行法官碰到类似的案子时,就有了借鉴,不会直接冻结死亡赔偿金。”统筹:南都记者徐全盛采写:南都见习记者陈蓉记者徐全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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