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博雅口腔诊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本机关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的深龙华卫医证保【2018】11-DL02号、深龙华卫医证保【2018】11-DL03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载明的作为证据保存的物品,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由于你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已于2018年12月19日立案,根据案件查处需要,上述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作为证据,随案移送(查处)。
因我局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深龙华卫医证保处【2018】11-DL02),现依法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深龙华卫医证保【2018】11-DL02号、深龙华卫医证保【2018】11-DL03号的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办事处华清大道325号三楼
联系人:刘诚
电 话:0755-28032121
深圳市龙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9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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