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志章(身份证号码:36250219740901325X):
本单位于2018年8月28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华安监罚〔2018〕87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单位作出的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单位依法作出《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深龙华)安监执行催告〔2019〕19号,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将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缴至代收银行(开户行:中国银行深圳龙华支行,账户名:深圳市龙华区财政局,账号:758865870852,转账时必须填写的信息:深圳非税(0220011121800002918106)。
如你(单位)逾期仍未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通告。
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局
201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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