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讯 (记者 马超) 近日,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联合发布公告称,为规范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深圳市电动自行车限行管理政策,发布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管理通告,并将该通告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
继续对民生特殊行业
电动自行车实施备案管理
据悉,自2019年4月15日起,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开始执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下简称新国标)。新国标实施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违反规定的,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应通过店堂告示、在销售凭证中注明等一系列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已获得CCC认证。销售企业因未明确告知或告知不真实、不全面,导致消费者购买的车辆未取得CCC认证、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产品标准等原因,应向消费者承担退货等民事责任。
新国标实施后,继续对快递、外卖、抢修等民生特殊行业电动自行车实施备案管理,对已经备案的特殊行业电动自行车,或者特殊行业企业已向厂家定购符合旧国标且还未实施备案纳管的特殊行业电动自行车(凭借定购合同在2019年5月15日前完成备案纳管),施行过渡期管理政策,待政府出台相应管理规定后,补发过渡期管理标识(过渡期限待政府出台相应管理规定后公布)。备案纳管电动自行车不受限行措施约束,可在全市道路通行,并按照非机动车实施管理。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得使用
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二轮车
新国标实施后,特殊行业企业应当率先购买、使用符合新国标且具备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申报备案纳管,待政府出台相应管理规定后,补发正式登记号牌,可长期使用。备案纳管电动自行车不受限行措施约束,可在全市道路通行,并按照非机动车实施管理。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应当带头使用符合新国标且具备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2019年4月15日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得使用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二轮车。
政府出台相应管理规定前,非特殊行业电动二轮车管理政策延续深圳市限行管理措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在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
“本通告自2019年4月15日起施行,现将该通告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相关负责交警表示,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电话、微博、微信评论区留言、门户网站等形式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反映或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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