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因光明科学城(启动区)项目建设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第292号令)相关规定,现将光明科学城(启动区)项目房屋征收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位于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办事处公常路以北,详见附件《光明科学城(启动区)项目国有已出让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图》。
二、房屋征收部门:深圳市光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办事处。
四、自本提示公告之日起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止,因下列行为导致增加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对增加部分将不予补偿:
(一)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
(四)新签订租赁期限截止日在征收提示发布之日起一年以后的房屋租赁合同;
(五)除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必须办理户口迁入、分户之外的其他户口迁入和分户;
(六)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七)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五、请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将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证、购房合同或协议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准备齐全,以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法做好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
六、本提示未尽事宜,由深圳市光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解释。
特此提示。
附件:光明科学城(启动区)项目国有已出让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图
联系地址:深圳市光明区第三办公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联系人:陈杰锋,联系电话:88219711
深圳市光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201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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