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法院收到《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硒资源保护与利用建设情况报告》和《感谢信》。受访者供图
南方日报讯(记者/陶清清通讯员/张建国)5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发布文章《厉害了!这个司法建议催生全国首部硒资源保护与利用地方性法规!》,文章转载自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下称“龙岗法院”)。
一份司法建议直接促成了一部地方性法规的诞生,而且还是我国首部规范微量元素硒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的综合性法规,这项颇具改革意义的举措让龙岗法院成为关注焦点。
一宗产品责任纠纷案引发思考
时间回溯到2017年5月27日,龙岗法院布吉法庭法官向翔受理了一宗原告贺某诉被告湖北省恩施州恩施市某农业发展公司、恩施市某茶叶专业合作社产品责任纠纷案。
由于恩施是著名的“世界硒都”,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并准确适用法律,龙岗法院向当时的恩施州硒资源保护与开发局发出《协助调查函》,请求协助调查核实涉案《检验报告》及其内容的真实性,查询并希望提供有关硒资源与硒产品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2017年9月22日,该局向龙岗法院发来《关于协助调查核实贺某诉恩施市某农业发展公司、恩施市某茶叶专业合作社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有关情况的复函》,回复了调查情况,并表示全国目前尚无专门针对硒资源和硒产品的相关法律法规,涉及硒相关的法律问题,恩施州在实践中适用全国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恩施州人民政府于2014年6月出台的《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硒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
龙岗法院收到复函后,依法于2017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并当庭宣判。案件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息诉服判并履行了判决义务,达到了案结事了。
尽管上述案件顺利结案,但办案法官陷入了思考:如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推动和促进恩施州硒资源法制建设,弥补法律空白,摆脱硒资源“无法可依”的困境?
一条司法建议促成一部《条例》
2017年10月25日,龙岗法院结合该案审理中所发现的问题,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和全面分析总结,发现恩施州目前仅有的《管理办法》属于地方规章,效力层级上并非法律法规,且调整范围与调整对象仅限于申请使用中国恩施硒产品专用标志。
结合这些实际情况,该法院向恩施州硒资源保护与开发局发出《司法建议书》,提出四条建议:
其一、运用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在硒资源保护与开发及其系列产品的种植、生产、销售等领域,提请制定相关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提供立法保障。
其二、依托《管理办法》,大力推进硒产品专用标志的推广应用和具体操作,鼓励和号召具有申请资格的企业或个人自愿申请。
其三、联合工商、质监、食药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相关执法文件,对硒产品积极开展“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工作。
其四、借力司法机关延伸审判职能,商请人民法院通过以案说法,送法到企业、到社区,或者组织旁听产品责任纠纷、消费者权益纠纷庭审等形式辩法析理,做好硒资源保护与开发、硒产品生产与销售的普法工作。
恩施州委、州政府对龙岗法院的司法建议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积极采纳,于2018年8月正式施行《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下称《条例》)。
2019年2月,恩施州硒资源保护与开发局专门发送《关于对深圳市龙岗法院司法建议书的复函》,复函强调,《条例》是我国首部规范微量元素硒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的综合性法规,是恩施州历史上制定的第二部地方性法规,对恩施州打造硒食品精深加工产业集群和绿色产业发展增长极具有重大推动作用。
时隔一年后,2020年4月26日,龙岗法院再次收到《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硒资源保护与利用建设情况报告》和《感谢信》,报告介绍了研究编制《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实施细则》的最新进展,以及该州进一步详细对照龙岗法院司法建议的落实情况。
“这是以司法建议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所取得的一次重要实践!”龙岗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司法建议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有效延伸,具有重要意义,在今后工作中,将不断总结经验,以司法建议“小切口”,做好推动地方法治建设“大文章”。
新闻推荐
“筑友驿站”可同时容纳15人。图为工人们在驿站中交谈。南方日报记者朱洪波摄4月24日上午,龙岗区首家“筑友驿站”在区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