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9月17日
深圳江秋洪口腔诊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770G89):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1.2020年5月1日,使用未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的江秋洪开展口腔诊疗活动;2.2020年5月1日开展诊疗活动时,未按照规定书写病历;3.2020年5月1日开展诊疗活动时,未告知患者何文龙会产生医疗风险的行为。
上述行为1,你单位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6,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2,你单位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9,参考《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三千五百元整(¥3500.00)的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3,你单位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序号13,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二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综上,本机关对上述三项违法行为分别给予你单位:1.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50000.00),2.罚款人民币三千五百元整(¥3500.00),3.罚款人民币二万元整(¥20000.00),以上三项合并处予:罚款人民币七万三千五百元整(¥73500.00)的行政处罚。
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光卫医罚[2020]09-FH09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田湾路5号金叶工业城A栋光明区卫生监督所执法三部A602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请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账号:4420162330005855555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田湾路5号金叶工业城A栋光明区卫生监督所执法三部A602。
联系人:杨先生,马小姐。
联系电话:0755-81733003。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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