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龙华新闻记者 丁小梅 通讯员 潘佳荣)近日,龙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消费者与机票代理机构之间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认定机票代理机构恶意欺诈,并确认限制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无效,判决机票代理机构某某之旅公司返还消费者机票款14426元并三倍赔偿消费者43278元。
据了解,2019年11月23日,原告吴某支付10526元在飞某手机APP上购买了2019年12月29日从香港至苏梅岛的两张机票,这两张机票由机票代理机构某某之旅公司向机票代理商采购,约定起飞前24小时前申请改签免费、起飞前24小时前申请退票收费630元等。11月30日,吴某因故改签,被告某某之旅公司要求吴某支付改签费用3900元,某某之旅公司向机票代理商支付改签费2300元,从中获益1600元。12月27日,被告某某之旅公司认为吴某改签系同行踩单行为,竟擅自将上述两张机票作退票、退款处理,每张机票均只退回1元。12月29日,乘机人在香港值机时被告知无机票预订信息,导致不能如期出行,而当时吴某在飞某平台的订单仍处于订票成功的状态。令人意外的是,吴某同事戴某购买了与吴某所预定机票相同时间、相同航班、相同起落点的两张机票,申请改签并获成功,后又申请退票,获得每张机票退回4453元。即便同为退票,境遇也迥然不同。
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标准退改签”条款无效,认定机票代理机构某某之旅公司具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依法应承担三倍的惩罚性赔偿,判令被告某某之旅公司返还机票款14426元,并向原告支付机票款的三倍赔偿432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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