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修改后)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洗钱,顾名思义,就是将“黑钱”洗白,将上游的犯罪所得或掩饰隐藏,或包装转化为合法财产。对于普通人来说,洗钱看上去是一个“技术含量”很高的操作,但是从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六大洗钱罪”典型案例来看,洗钱并不“难”。比如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村支书提供银行账户转移受贿款的曾某、从集资诈骗犯罪的老板银行卡中大额取现的李某等等,一些日常看似只是“帮个小忙”的动作,都已经构成洗钱罪。
其实,“洗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销赃”的特别概念,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俗称的“销赃罪”)的特别法条。将其独立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特别设置,并规定了较高的法定刑,是考虑到洗钱罪的7类上游犯罪多涉及巨大数量资金的转移,其侵害的法益更倾向于金融管理秩序,社会危害性也更大。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行为主体必须是上游犯罪主体之外的人,自己犯罪,自己掩饰隐瞒的,属于事后的不可罚行为,一般被上游犯罪吸收,不再另外评价。之前洗钱罪也参照该罪,只规制帮助他人洗钱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条文中的“明知”“协助”等用语,这意味着,“自洗钱”被纳入处罚范围,上游犯罪分子实施这7类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不再作为事后不可罚的行为被上游犯罪吸收,而是单独构成洗钱罪。比如说,毒品犯罪分子甲将贩卖毒品的资金转移到境外,如今将以贩卖毒品罪和洗钱罪数罪并罚。
洗钱犯罪一贯是世界各国打击的重点犯罪之一。2019年7月,中国正式担任国际反洗钱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主席,成为国际反洗钱的重要力量。国内的反洗钱工作也成效显著。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负责人就联合发布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答记者问中指出,2020年,人民银行下设的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配合侦查、监察机关对3321起案件开展反洗钱协查,协助破获涉嫌洗钱等案件710起;推动以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宣判案件数量是去年的3倍多。但是因为之前我国刑法没有将“自洗钱”纳入处罚范围,导致反洗钱仍存在诸多限制。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这层限制将被打破。除了更大力度打击7类严重的上游犯罪,稳定金融监管秩序,保证国家金融安全才是此次修改的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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