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记者林园报道:幼师罗某多次使用尖锐物品扎伤8名幼童耳朵、手指等处。其中一名被害幼童母亲偶然发现被害幼童身上的伤情,将此情况告知同班家长,继而案发。近日,深圳坪山法院对一起幼师虐童案进行宣判,被告人罗某犯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禁止被告人罗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教师及看护教育工作。
据介绍,2017年8月31日,坪山区某幼儿园与被告人罗某签订了深圳市民办学校教师聘用合同书,聘用岗位为配班。2019年9月2日开学后,被告人罗某任中二班班主任。教学期间,被告人罗某多次使用尖锐物品扎伤8名幼童耳朵、手指等处。
坪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身为幼儿教师,本应对其看护的幼儿进行看管、照料、保护、教育,却违反职业道德和看护职责要求,使用工具伤害多名幼童,其行为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情节恶劣,已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应对其适用从业禁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罗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深圳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这是坪山法院首次适用从业禁止规定对教育从业人员作出判决。
审理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规定,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被告人罗某身为幼儿园教师,竟背弃教师职责,多次对年幼学生进行虐待,不仅触犯了国法,更严重违背伦理道德底线,严重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犯罪性质、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故法院对其依法惩罚。”法官表示,根据《刑法》的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鉴于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为使少年儿童远离其伤害,法院在判处其刑罚的同时,作出最高期限的从业禁止,杜绝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工作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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