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民法典也做了与时俱进的规定,确认了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属性,并对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成立地点作出认定。
据赵华林律师介绍,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民法典明确将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对于电子邮件合同在实践中的应用,赵华林律师提醒,应确保双方传输合同扫描版的电子数据存在,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只有合同扫描版并不能构成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
宝安日报记者 罗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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