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14号线工程-坑梓站项目建设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及《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的相关规定,现决定依法征收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具体征收事项如下:
一、项目名称: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14号线工程-坑梓站房屋征收项目。
二、征收范围:本次征收的房屋位于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办事处,具体征收范围详见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14号线工程-坑梓站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图(附件1)。
三、房屋征收部门:深圳市坪山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办事处。
五、签约期限: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
六、征收实施期限: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一年。
七、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与实施单位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及《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实施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征收补偿方案详见《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14号线工程-坑梓站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附件2),该方案在征收范围、坪山区人民政府网站(www.szpsq.gov.cn)公布。
八、征收行为限制:征收实施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房屋转让和《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行为。
九、现场接待地点和联系方式:
(一)深圳市坪山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联系人:何慧,电话:0755-82927914,地址:深圳市坪山区坪山大道5068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办事处,联系人:黄冠强,电话:0755-89995918,地址: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办事处人民西路2号。
十、监督举报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区人民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十一、被征收人的行政救济方式: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书》不服的,可在本《房屋征收决定书》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14号线工程-坑梓站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图
2.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14号线工程-坑梓站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具体内容在坪山区人民政府网站和房屋征收范围查阅)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
2021年 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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