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环南山查(扣)字〔2021〕004号
当事人名称:无名筛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白芒社区牛成村路口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无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位于西丽水库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白芒社区牛成村,从事筛沙,生产所用原材料为建筑渣土,经营面积约3000平方米,现场主要有1条筛沙生产线,2台铲车,2台挖机,1台吊车等。生产经营场所大部分为露天状态,现场发现有大量待筛选的建筑渣土和已加工完成的细沙。你单位上述行为涉嫌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新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专家意见、现场照片、现场录像等证据为凭。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以及《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第二十二章实施查封、扣押裁量标准:一、适用查封扣押裁量标准§22裁量标准:11.其他违法排除污染物,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的,《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限批区或者环境敏感区,实施查封扣押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生产现场的总电源开关一台)自2021年4月30日至2021年5月29日予以查封,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白芒社区牛成村路口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解封、使用、隐匿、转移、变卖、毁损。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附件:查封(扣押)财物清单(编号:深环南山查(扣)清〔2021〕004号)
联系人:龚俊舟 联系电话:26560940单位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泉园路13号环境大厦。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 2021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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