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记者/徐烜和)8月起,深圳电动自行车须经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近日,《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下称《管理规定》)正式通过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二百一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管理规定》指出,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或将面临五十元罚款。
按照规定,电动自行车登记由车辆所有人向公安交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营业执照、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车辆出厂证明、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凭证等相关材料。
《管理规定》也明确了相关的惩罚措施。其中,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号牌、过渡期标识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依照规定扣留车辆,处五千元罚款。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对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违反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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