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讯 (记者 伊宵鸿 通讯员 刘斌 鲍忠琴) 深圳一男子因和妻子感情破裂分居生活,之后连孩子都不闻不问,也从未给过一分钱抚养费。近日,坪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起抚养费纠纷案,判决夫妻分居后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亲周某向女儿小琳支付“婚内抚养费”1.6万元。
小琳的母亲李某与父亲周某在2012年登记结婚,次年小琳在深圳某医院出生。2020年8月后,周某因夫妻感情出现裂痕正式搬出去住,开始了分居生活,小琳跟随母亲一起生活。周某和李某曾协商离婚,但因未协商好夫妻共同财产分配方案,暂未离婚。分居期间,周某从未给过女儿小琳抚养费,而李某由于要照顾孩子无法工作,生活遂陷入困境。
2021年1月,小琳将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父亲周某从2020年8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到自己能独立生活为止,并负担今后医疗费用、教育费的一半。李某作为小琳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坪山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有权请求支付抚养费。
鉴于李某与周某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此后双方的婚姻状况及对原告小琳的抚养情况均不确定,暂不支持被告周某支付今后至原告18周岁期间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综合原告父母的收入水平、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坪山法院判决被告周某支付原告小琳自2020年8月至2021年5月期间的抚养费1.6万元,驳回原告小琳的其他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表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父母分居,夫妻财产实际上是处于分割状态,若不随孩子生活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子女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费用,即“婚内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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