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国营阳江糖厂破产财产已经处置完毕,职工已按规定进行安置,确无其他财产可供债权人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7月 23日裁定终结国营阳江糖厂破产程序和保留国营阳江糖厂破产清算工作组处理相关善后事宜。
特此公告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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