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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放火烧车报复前岳父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来源:西江日报 2018-10-19 04:39   http://www.kcqsx.com/


西江日报讯(记者 肖桂芳 通讯员 梁月婷) 近日,端州区一男子因离婚迁怒前岳父,放火烧前岳父的车进行报复,被端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吕某因前妻与其离婚一事,迁怒其前岳父伍某,心怀怨恨,蓄意报复。2017年3月,吕某携带一装有汽油的塑料瓶爬入端州区某车库围墙内,把汽油倒在其前岳父伍某停在车库的一辆电瓶车上,然后放火点燃烧车。所幸,大火未蔓延就被消防员扑灭。吕某随后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2017年6月,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吕某犯放火罪向端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并赔偿被害人伍某的经济损失,而且取得伍某的谅解,建议判处其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吕某对上述事实表示无异议。

端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无视国家法律,为报复,在公共场所纵火焚烧他人电动车,危害公共安全,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建议恰当,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端州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吕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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