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斗门区井岸镇美湾北小区70号201房的房屋现申请补办土地使用权登记。原土地使用者为斗门县燃料总公司,已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1998第04210140380号)。根据《珠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请持有上述《国有土地使用证》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日内将上述证书交回我中心,逾期上述证书作废,我中心将核准办理上述证书的注销登记。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斗门分中心
201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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