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佳明:
经查,你(单位)经营的泡沫加工厂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18]167号)。
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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