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煮一碗面差点烧了一座山 男子引发山火被判二年有期徒刑赔偿471万余元

来源:珠海特区报 2019-03-19 05:11   http://www.kcqsx.com/


2017年12月20日,凤凰山突发山火。救援人员进入现场扑救。案件庭审现场。2017年12月20日,发生在凤凰山的一场熊熊山火牵动了珠海市民的心。近日,香洲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造成这一事故的被告人曾某鹏作出一审判决,曾某鹏因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赔偿生态林植被恢复费用人民币471.75万元。这是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首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凤凰山山火余烬已灭,被大火烧得满目疮痍的山体如今仍然令人惋惜痛心。让我们以案为鉴,警钟长鸣,共同保护好珠海的美丽山林。

亲历者提醒

严防山火,人人有责

回忆起一年多前的凤凰山大火,珠海市民安救援中心负责人李京安依然记忆犹新。“当时我们来到现场,只看到熊熊大火,火源在哪里根本不知道,后来起飞了无人机,才看清楚整个火场的情况。”李京安是第一批抵达火灾现场的志愿救援人员,由于常年在山地救援一线,他和同伴们对凤凰山的情况格外熟悉。通过无人机初步摸清火场情况后,李京安和同伴第一时间引导协助消防官兵进入火场救援。

李京安特别提醒,市民登山时,一定不能在山里用火。禁止携带打火机等火源,如果发现有人在山里用火应该立即制止、报警。此外,平时也不要放孔明灯,孔明灯一升空就失控,极易引发火灾。

法官说法

过火二公顷林地

即可立案追诉

近年来,珠海市凤凰山起火的事故时有发生,山火一旦蔓延,不仅危害社会公共安全,还会损害国家森林资源和公有财产,破坏生态环境,造成一系列严重后果。当事人本身则要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包括受到相应刑事处罚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承办法官提醒,市民在野外用火一定要小心谨慎,注意用火安全,用火后仔细检查,做到人离火灭,避免因疏忽大意引发火灾,酿成大祸。

失火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失火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放火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版撰文本报记者张伟宁

本版图片由香洲区人民法院

珠海市民安救援中心提供

回顾

凤凰山突发大火,逾千人展开扑救

这场大火发生于2017年12月20日,当天18时50分,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值班室接到市消防指挥中心通报香洲区凤凰山林地发生森林火警,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迅速启动“珠海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火灾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紧密部署,迅速组织人力物力扑救。珠海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调动高新区、横琴新区、金湾区斗门区、高栏港区扑火专业队伍增援。由于火线较长、风力大、山势险要、上山路线陡峭复杂,扑救具有一定难度。为迅速扑救大火,相关部门共投入人力1300多人,其中包括森林消防专业队600多人,以及公安消防人员、军警部队、应急志愿者等600多人。同时,相关部门从省航空护林大队和江门市护林扑火专业队紧急调派增援兵力28人,6辆森林消防水车,工具、运兵车共5台以及两架直升机,也参加到扑救工作中。火灾发生后第二天上午,火情得到有效控制。火灾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90后青年生火煮面引燃山林

凤凰山是珠海的标志性山体之一,平日也有许多市民经凤凰山远足郊游。山火发生后,许多市民为“逆火而行”的消防官兵、志愿者点赞的同时,也不禁为被烧毁的大片山林扼腕叹息。事后,森林公安部门迅速展开案件侦查,很快便抓获了犯罪嫌疑人。让人意外又震惊的是,山火的发生,竟然是一名90后青年煮面所致。

1997年出生的曾某鹏,是居住在珠海的无业人员,2017年12月15日,曾某鹏携带登山设备及打火机、锅等物品,从香洲区东坑凤凰山隧道南东侧登上凤凰山,并在塘抱石水库尾附近一山腰平地处搭建帐篷住宿。随后几天,曾某鹏每天白天到周围山体“探险”,晚上回到帐篷休息,并生火煮面。

12月20日18时许,曾某鹏生火煮面后,未及时熄灭灶台内余烬,在山风作用下,余烬复燃并引燃山林,曾某鹏因扑救无力而逃离下山。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失火现场提取到一部手机,并查到该手机持有人为曾某鹏。12月21日,便衣民警在东坑村植物园路段调查走访时发现曾某鹏,曾某鹏主动交代其不慎引发山火的犯罪事实,被侦查人员当场抓获。

庭审

香洲区人民法院首次审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据介绍,该案是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首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根据《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在开庭前,香洲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了诉前公告,在30天公告期内,没有其他机关或组织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因此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依法对被告人曾某鹏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追究曾某鹏失火行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

在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曾某鹏就事实行为、过火林地类别、损失金额等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香洲区人民检察院出具了委托广东森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凤凰山火烧迹地恢复植被所需费用所做的评估,经调查,凤凰山过火林地面积共计约76.95公顷,其中生态林面积约为75.67公顷、商品林面积约为1.28公顷,过火林地类别属于省一级生态公益林、商品林,凤凰山火烧迹地恢复植被工程费用约为471.75万元。被告人曾某鹏对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认定的事实以及评估概算所得的471.75万元恢复植被工程费用均无异议。

男子对失火行为悔不当初

在庭审的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曾某鹏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并表示将在刑满出狱后尽自己所能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香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被告人曾某鹏过失引起火灾,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失火罪。被告人曾某鹏因形迹可疑,被侦查人员盘问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能够认定为自动投案,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鹏失火破坏生态公益林,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国家损失。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所提的赔偿国家损失人民币471.75万元的诉求,有证据证明,予以支持。最终,被告人曾某鹏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赔偿生态林植被恢复费用人民币471.75万元。

后续追踪

植被复绿正积极开展

在凤凰山火灾发生后,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持续关注后续处理情况,将凤凰山失火后的复绿事项作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审查,向相关职能部门发送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职。目前,凤凰山过火地植被复绿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中。

3月18日,珠海市自然资源局相关负责人做客珠海广播电台“党风政风在线”节目。该局林业与湿地保护工作组组长林溪介绍说,为加强山火预防工作,已经采取了多项措施,包括强化群众宣传工作,特别是针对外来人员进山,明确告知哪些是严令禁止的行为;其次,加强了一线护林员巡护的频率和密度,要求必须每天到位,发现进山人员,第一时间询问并提醒禁止携带火源上山,在一些主要路口也设置了检查站,对进山人员进行身份登记。

珠海森林防火水平提升显著

以案为鉴,珠海对森林防火基础设施、护林扑火队伍以及森林防火体制机制加强建设,森林火灾防御能力实现了较大提升。

配套森林防火基础设施

按照“三个五”(每500亩林地建设1个森林防火蓄水池,每5000亩林地配置1台超级小型水泵,每50000亩林地配备1台森林消防高压水车)的要求和10000亩配套建设15公里生物防火隔离林带的标准,珠海全市已经建成森林防火蓄水池1176个;已装备远程高压水车23辆;已经配置小型高压水泵151台;全市已经配置智能预警监控设备174套;全市共完成生物防火林带建设1011公里。

壮大护林扑火队伍

记者从珠海市自然资源局了解到,目前珠海共有护林扑火队员442人,市森林消防机动大队、高新区、香洲区、金湾区、高栏港区、横琴区建立了集中备勤队伍,其他护林扑火队员驻守在各镇负责巡山护林,一旦发生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调配。珠海市森林消防机动大队已增至60人,大队不定时组织全体队员开展实战拉练,多次到市各主要山体熟悉地形,测试水泵、中继台信号、消防车测压等,是珠海市森林防火的重要力量。

加强装备提升救援能力

2018年年初,市政府把高标准配备灭火救援装备,提升应急救援能力,列入2018年全市十件民生实事,2018年底已购置的装备全部配备到位并投入森林扑火工作中。这些装备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类,共7台车(包括1辆6吨进口底盘消防车、1辆3.5吨消防车、1辆进口底盘综合指挥车、1辆SUV前线指挥车、2辆装备运输车、1辆信息保障车);另一类是器材装备类,包括无人机1架、对讲机60部、中型水泵3台、指挥帐篷2副、油锯、水带等器材装备一批。切实提升珠海市森林消防队伍灭火能力。“珠海市森林防火指挥信息系统”也已建成投入使用,大大提升了扑救火灾的信息化水平。此外,珠海大力推广“以水灭火”技术,并在屡次的林火扑救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保护了森林资源,同时对维护区域的生态安全,保护全市的生态环境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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