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不论数量多少,均构成贩卖毒品罪,但如果贩卖的是假毒品,还构成犯罪吗?近日,记者从斗门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男子贩卖藏在贡柑里的“假冰毒”,获刑三年八个月。该男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假冰毒”藏在贡柑里
2017年12月的一天,吸毒人员王某与被告人张某约定,王某以8200元的价格向张某购买50克冰毒,两人还商定了交货方式。此后,王某分两次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人张某支付了5000元,作为购买毒品的资金。2017年12月3日,“阿水”从“良哥”那里带回两箱德庆贡柑,告知张某,毒品就在里面。12月4日,张某让“阿水”将藏有毒品的两箱贡柑通过客车托运至斗门白蕉客运站交给王某。
当天中午,王某驾驶小汽车到白蕉客运站领取两箱贡柑后,被查获,但经检测,该白色晶体状物质净重18.44克,未检出常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成分。
法院判男子贩卖毒品罪
2017年12月15日,公安人员根据线索抓获被告人张某,并在其车上的一箱德庆贡柑内又搜出一袋已经联系好购毒人员,准备贩卖的净重23.94克的白色晶体状物质,经检测,未检出常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成分。另外,公安人员从张某钱包内搜出一袋白色晶体状物质,净重2.9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成分。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追缴被告人张某犯罪所得人民币五千元。
采写:南都记者袁平峰通讯员姬鸿雁黄叶
说法
如何对假毒品犯罪定性?
法官:主观上存在故意贩卖毒品
斗门法官认为,对假毒品进行犯罪的定性,关键在于被告人贩卖毒品时主观上是否明知是假毒品。本案中,王某的证言及张、王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明确显示出王某向张某购买毒品的意愿,以及商讨毒品的价格、沟通运输方式。但因查获的毒品是假毒品,属于对象不能犯,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此外,如果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真毒品进行贩卖牟利,数额较大的,则应追究其诈骗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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