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福华润石膏制品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已于2018年8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珠环罚字[2018]135号),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于2018年9月4日收到上述决定书后,于2018年9月21日向我局申请延期缴纳罚款,我局同意你(单位)延期至2019年3月4日前缴纳罚款。你(单位)至2019年3月17日仍未履行珠环罚字[2018]135号行政处罚决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作出《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珠环催字〔2019〕13号)。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3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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