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宋雪梅报道:因涉嫌违法排放水污染物,位于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三板村工业开发区0016号的珠海市新益旺达化工有限公司被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被处以13万元罚款。
据了解,2018年3月12日,执法人员对珠海市新益旺达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废水处理站总排放口有水排出,执法人员对水体进行监督性监测采样。经检测,该公司在3月12日通过废水处理站总排放口排放的废水中,总磷为1.79mg/L,超过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排放限值:磷酸盐为0.5mg/L)。水样监测结果确定了企业的相关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表示,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其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立案查处。随后于2018年8月28日,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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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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