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建设珠海市鹤洲至高栏港高速公路二期工程(金湾段)的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珠海市鹤洲至高栏港高速公路项目核准的批复》(粤发改交通函〔2016〕4958号)、《珠海市鹤洲至高栏港高速公路二期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2018-045号),现就上述建设项目发布用地公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位置
珠海市鹤洲至高栏港高速公路二期工程(金湾段)位于红旗镇大林社区,涉及国有土地268975.90平方米。现对该268975.90平方米国有土地发布用地公告,用地范围见附图,具体范围以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为准。
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补偿
(一)对于国有出让土地(空地)的补偿采取以下其中一种方式
1.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如用地已经交清地价并已办理用地手续,且不涉及因单位自身原因造成闲置的,由政府按对应批准功能进行协商评估收回;如协商不成,则由国土部门按规定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补偿,以评估价格作为货币补偿的依据。
2.采取等价置换或提高容积率的方式补偿。
(二)对国有划拨土地的补偿
根据评估机构对用地单位于相应划拨土地实际投入情况的评估结果给予适当补偿,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
(三)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
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实施。
三、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补偿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有关规定,参照《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地上青苗及附着物(含临时设施)的补偿
按《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珠府〔2018〕4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文件规定以外的种类按市场信息价或评估价作为补偿标准参考并报送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五、相关说明
(一)上述项目建设用地范围的各用地单位、权属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属地政府办理地上青苗及附着物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属地政府经公证的调查结果为准。
(二)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公证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现状进行数码实景录相和拍照存证后,相关公证资料将作为计算登记补偿的依据。
(三)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原地貌,不得再进行种植、养殖和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所涉及的新栽新种、新搭建和新添附的地上青苗及其它一切附着物等均不予补偿,所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四)详细用地范围、位置、坐标请于2019年6月30日前到以下单位查询:
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人民政府,地址: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虹晖路8号,联系电话:0756-7791363。
特此公告。
附件:建设用地红线图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
2019年5月31日
新闻推荐
扫码下载南都APP扫码关注南都官微昨日,珠海金湾区红旗镇红旗市场附近,救援人员正在转移被积水围困的居民。26日白天至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