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瞭望
《广州日报》载,日前,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对外通报,该院近日审理了一宗劳动合同纠纷,原告珠海某医院保洁员陈某要求单位支付其离职前应休未休5天年休假的工资报酬,被单位拒绝后起诉,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单位支付原告陈某相应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091元,补偿金额按日工资3倍计算。
这是一宗并不复杂的劳动合同纠纷案。《劳动法》第45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规定,工作年满1年不满10年即可享受5天年休假。陈某自2014年9月入职珠海某医院担任保洁员,到2018年9月结束劳动关系,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在应休未休的情况下,用工单位应该按日工资三倍的标准补发年休假期间的劳动报酬。
值得注意的是,陈某是2014年9月19日入职,本人提出到2018年9月30日结束劳动关系,并在离职前申请年休假5天。而医院则是要求陈某在2018年9月14日离职,在不按自然年计算的双方约定下,似乎恰好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但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年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也就是说,医院想打一个擦边球,最终没打成。
带薪年休假、离职,这些都是目前劳动关系中比较敏感的话题。因此,用人单位往往会在这方面打擦边球,比如,职工到年底辞职跳槽被扣发年终奖等等。而职工未休年假辞职后,用人单位被判补发三倍工资的判例此前也有出现。即便如此,具体到本案,还是要说陈某就职的医院太过“精明”与“精细”,补偿金额按日工资3倍计算总计才1091元,又何必如此难为已经在单位工作了四年的保洁员呢?
在目前的制度框架下,发生类似劳动纠纷并非没有解决的渠道,比如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直至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在于,很多单位都聘有法律顾问,并不担心诉讼;而具体到个人,为了一千余元提起一场诉讼,确实要消耗太多的时间成本和精力。当然公正的法律,会给心怀鬼胎的用人单位上一堂普法课,只是相关的司法成本也要被占用。
总体来说,这一案例对职工与用人单位来说,都是一堂普法课。但其中当事人付出的精力成本以及司法机关不得不付出的司法成本,也不能忽视。从这个意义上说,一家有公共责任担当的企业,依法善待职工权益,并非仅仅是企业内部的事,还涉及企业的口碑和道义人心,甚至关涉到社会公共治理成本的降低。所以,某种程度上,企业善待职工权益也是承担社会公共责任的一部分。
◎燕农 大学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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