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视角
近日,江苏省高院出台指导意见: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劳动者主张按其日工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法院将予以支持。
职工未能休年假可获3倍工资,是2008年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的内容。江苏高院强调这一点,可能是因为,随着职工法律意识的增强,有关带薪年休假的法律纠纷开始增多。
如大家所知,带薪年休假落实难,主要原因在于用人单位出于成本考虑,不愿安排职工休假,而职工也不敢计较。但其实还有一种情况被人们忽略了,那就是,企业如今实行的都是绩效工资,即基本工资+考核奖金,职工如果休假,所带的薪只是算基本工资。许多收入较低的职工怕收入减少,并不情愿休假。如果“未休假可获赔3倍工资”能得到有效落实,可能会令这部分人更不愿休假了。
因此,落实年休假制度,有必要考虑“带薪”的算法,提高职工休假意愿。比如,最高法院可通过司法解释,将带薪休假的“薪”定性为本职工年度总收入的平均数。对于确实不愿休假或单位无法安排休假的职工,3倍的工资补偿基数,也应当是本人年度总收入的日平均数。
当然,更重要的是这个3倍补偿要能够兑现。因为在职职工通常不敢举张这项权益。目前来看,打官司维权的多为离职职工。比如,前几天,珠海市斗门区法院就审理了一宗此类案件,原告是一名保洁员,她要求单位支付其离职前应休未休的5天年假的工资,遭拒后起诉,法院判决被告单位支付原告5天工资的3倍,计1091元。
可见,要让“年假换3倍工资”真正兑现,仅法院支持还不够,工会组织与劳动监察部门应发挥更多作用。
◎椿桦 本报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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