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这是长期困扰着环保领域的难题。如今破坏环境,将会被要求对损坏的生态环境进行补偿。记者获悉,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珠海出台了首例实施方案。日前,《珠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印发,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等情形,均将被要求进行生态环境赔偿。
六种情形将被追究赔偿责任
方案指出,生态环境损害是指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按方案要求,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都要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即: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存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行为,具有后果特别严重、情节严重或者数量巨大等情形,且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在矿山开采、河道采砂、水资源开发、交通道路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未依法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导致严重环境污染或者造成生态破坏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且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赔偿权利人认为有必要追究生态环境赔偿责任的。
具体赔偿费用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检验、鉴定评估、应急处置、环境监测、制定修复方案、修复效果后评估、律师费等合理费用。
此外,该方案还明确指出,有三种情形不适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包括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历史遗留且无责任主体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纳入正常环境治理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利于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加快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
首例环境公益诉讼宣判
除了生态环境损坏赔偿制度外,环境问题中的赔偿问题,也有通过诉讼方式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但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今年5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还宣判了珠海市斗门区首例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李某涛接受其姐夫程某(另案处理)经营的机油销售店的雇用,协助其姐夫程某、姐姐李某英(另案处理)从斗门区白蕉镇某汽车配件行、某摩托车维修行等处以1元/斤的价格收购废机油,贮存在销售店的仓库内,并将废机油经过水泥池过滤沉淀后转卖牟利,而过滤的油渣等废弃物则装入塑料桶直接倾倒在附近的市政垃圾桶内。经鉴定评估,该机油销售店非法贮存的HW08废矿物油属危险废物,总量约21.755吨,受污染的土壤总量估算约为4140立方米,造成的环境损害数额总计为3026347元。最终,法院综合被告人李某涛在共同环境侵权事件中的过错程度及参与比例,一审判决李某涛支付赔偿款1106406元,并在珠海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采写:南都记者 朱鹏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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