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现场。
投标前事先商量“好处费”,男子结伙63次串通投标,累计中标数额1236万元;还曾向时任珠海市斗门区水利局局长黄某行贿共计港币42万元,谋取不正当利益;与此同时,私挖山泥用于承包工程,非法占用林地10亩以上,造成了林地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
近日,斗门最大一起串通投标案宣判,被告人肖某忠被以串通投标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8万元。伙同肖某忠串通投标的三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四个月至一年五个月不等刑期。
对于这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斗门法院还判令肖某忠限期对斗门区莲洲镇獭山村长山的损毁现状进行整治复绿、恢复生态功能,赔偿损失47万余元,责令肖某忠在珠海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招投标
A
63次串通投标累计中标数额1236万元
法院查明,2014年10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肖某忠伙同被告人肖某成、何某桓、肖某金挂靠有资质的建筑工程公司多次参与莲洲镇工程投标,肖某忠为确保中标,分别安排肖某成、何某桓、肖某金找来何某等人串通投标,串通投标后中标项目共63个,累计中标金额1236万余元。
2017年6月,斗门区莲洲镇水利会赤乾联围莲洲堤段201亩土地公开招标,共有李某等28人报名参与投标,投标前肖某忠表示愿意每个标支付一万元好处费,让李某退出投标,李某不同意,未达成一致意见,现场吵闹场面混乱,投标取消。之后,李某向肖某忠承诺中标后留一条路通向其经营的码头,并另外支付4万元好处费,肖某忠同意后放弃投标。
2017年8月23日该土地再次公开投标时李某顺利中标。事后,李某支付给肖某忠好处费四万元。
多次向时任局长行贿42万元港币
2011年至2018年,肖某忠每逢中秋节、春节,贿送给时任斗门区水利局局长黄某(另案处理)共计港币42万元,黄某为肖某忠顺利承接三冲村裕丰发泵站重建工程、三沙联围加固等水利工程项目提供了帮助。
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某忠多次组织他人串通投标,肖某成、何某桓、肖某金多次结伙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同时,肖某忠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合计42万元港币,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毁坏林地
B
私挖山泥非法占用林地10亩以上
2008年至2013年,肖某忠因承包的斗门区莲洲镇三龙上下安丰围加高培厚工程(2008年)、斗门区莲洲镇三沙联围三角堤段加高培厚工程(2009年)、斗门区莲洲四小联围海堤达标加固工程(三沙联围段,2013年)施工需要用土,便自行从斗门区莲洲镇獭山村长山地块取土合计68191立方米。
经认定,长山山坡泥砂价值7元/立方米,案涉总价值47万余元。长山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人为莲洲镇獭山村委会,面积151.55亩,经广东森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调查被使用林地面积为41余亩。
法院经审理认为,长山林地曾两次作为珠海市的取土规划点,被多方面占用并毁坏。在无法精准确定涉案损毁林地面积的情况下,根据长山原有的林地面积、被告人肖某忠的取土方式及数量、长山林地的破坏现状综合评判,认定被告人肖某忠非法占用并毁坏林地数量达到10亩以上。
肖某忠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取土,造成了林地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并追责
2019年5月,斗门区人民检察院对肖某忠在斗门区莲洲镇獭山村长山地块挖山取土,导致山体、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公告后无其他适格主体起诉的情况下,向斗门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2004年江珠高速有限公司修路工程及2008年台风“黑格比”水毁修复工程之后,被告人肖某忠相继从长山林地取土(合计68191立方米,价值47万余元)用于工程回填,其工程取土量大,破坏程度严重,导致长山山体黄土裸露,造成水土流失和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隐患。
一审判令被告人肖某忠限期对斗门区莲洲镇獭山村长山的损毁现状进行整治复绿,恢复长山的生态功能,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和监测、监管等费用);判令被告人肖某忠赔偿损失47万余元,并在珠海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说法
此案为斗门法院审理串通投标犯罪之首
肖某忠实施了串通投标、非法取土毁坏山林、行贿等多起犯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8万元。斗门法官称,其串通投标行为次数之多、数额之大,为斗门法院审理串通投标犯罪案件之首。
采写:南都记者 袁平峰 黄叶 刘满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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